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K1体育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新闻中心

News

分类>>

“健身房”何去何从?

2023-10-14 05:38:29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健身房”何去何从?随着全民健身热潮,近年来健身行业蓬勃发展。 全民健身的口号一经呼出,开始健身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出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今天这个健身房突然不见了,明天那个健身会员受伤了,面对各种各样的难题,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就由1818智慧法务平台律师从健身房权益角度分析下吧!

  2007年《侵权责任法》第37条正式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形成了一般性规范。安全保障即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安全保障义务,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属于“不作为侵权”,也是一般侵权责任。义务人不因自己行为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正在健身房健身的消费者受伤,健身房可能也是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的。

  公共场所, 除明确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外,还应包括餐馆、游乐园、银行、医院、大学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众多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并非法律术语,指为社会公众举办或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种社会活动。例如,网上发帖征集自驾游的组织者;庙会、灯会、演唱会、马拉松比赛等。如果某一群众性活动是在某一公共场所举办的,比如在公园举办的灯会,则活动组织者和公园管理人都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各负其责。如果因为组织不当而出现拥挤踩踏事故,则组织者应承担齐全责任;如果因为公园栏杆存在缺陷,则公园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利。对于无偿服务的,基于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应尽量少认定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里的他人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同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了更明确的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权责任法》对被侵权人的过错或故意、第三人造成、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规定了行为人不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在与客户签合同或是办卡的时候,没有询问对方有没有病史,也就相当于没有告知客户,某些疾病不适宜参加健身,健身过程中也有可能导致一些风险发生。针对此项,应对会员入会时的健康状况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并要求会员应签字认可K1体育官方网站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公司应由专业人员制定《健身器材使用说明和健身注意事项介绍》,其中列举相关器材的使用方式、健身注意事项,并注明:若有疑问,先咨询工作人员,再使用器材。同时,也应列明,首次入会时已有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对于新会员,应由工作人员指引并介绍健身房内各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并由会员签字认可《健身器材使用说明和健身注意事项介绍》。

  由于比普通会员缴纳了更多费用聘请私教,理应享受更专业的服务,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也更为严格。私教,除了具备前文中提到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在服务上更加重视提示告知和指导义务。同时,即使是私教与会员签订的个人私教合同,公司仍难以免除相关责任,根据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入会协议应对此采取相应提示说明,柜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同时,可在柜区域内张贴提示说明,重审此要求。

  当发生第三人致使会员损害情况或会员受伤或突发疾病。在出现会员受伤或突发疾病时,应履行救助义务,及时送医治疗。健身场所应考虑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急救人员,营业期间急救人员应随时待命,以便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同时,加强对健身教练应急能力和医学常识的培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href=""

搜索